您的位置:首頁 > 相關資訊 > 行業新聞
破產管理人作為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與實務操作
時間:2025-12-08 11:08:58 來源: 作者:
破產管理人作為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與實務操作
在破產程序中,管理人作為法定訴訟代表人,承擔著代表債務人參與訴訟、維護債權人整體利益的重要職責。然而,管理人作為原告提起訴訟時,其主體資格、訴訟范圍及實務操作均需嚴格遵循法律規定。本文將從法律視角出發,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2025年修訂版)及相關司法解釋,系統解析破產管理人作為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與實務操作要點。
一、管理人作為原告的法律依據與主體資格
(一)法定訴訟代表人地位的確立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管理人履行“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的職責。這一規定明確了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的訴訟代表人地位,使其有權以債務人名義提起訴訟。例如,在某制造業企業破產案中,管理人代表債務人提起對某供應商的貨款追償權訴訟,法院經審理判決供應商支付貨款,體現了管理人訴訟代表權的法律效力。
(二)主體資格的合法性要件
管理人作為原告提起訴訟,需滿足以下要件:一是管理人需經法院依法指定,并持有法院出具的指定管理人決定書;二是訴訟事項需屬于管理人職責范圍,如追收債權、撤銷權行使等;三是訴訟行為需符合債權人整體利益,避免濫用訴訟權利增加破產費用。例如,在某金融企業破產案中,管理人未經債權人會議同意擅自提起對某無關第三方的訴訟,法院以訴訟行為超出職責范圍為由駁回起訴,體現了對管理人訴訟主體資格的嚴格審查。
二、管理人作為原告的常見訴訟類型
(一)債權追收訴訟
債權追收是管理人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最常見類型。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七條,債務人的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若債務人拒不清償,管理人可提起債權追收訴訟。例如,在某貿易企業破產案中,管理人發現某買受人未支付貨款,遂提起債權追收訴訟,法院判決買受人支付貨款及逾期利息,有效追回了破產財產。
(二)撤銷權訴訟
撤銷權訴訟是管理人糾正債務人惡意逃債行為的重要手段。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管理人可對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實施的低價轉讓財產、虛構債務等行為提起撤銷權訴訟。在某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中,管理人發現債務人在破產前六個月內以明顯不合理價格將核心地塊轉讓給關聯企業,遂提起撤銷權訴訟,法院判決撤銷轉讓行為,追回了破產財產。
(三)取回權訴訟
取回權訴訟是管理人維護特定財產物權的重要途徑。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條,權利人可通過取回權訴訟主張對特定財產的物權。在某物流企業破產案中,管理人發現某貨主主張對倉儲貨物的所有權,遂以債務人名義提起取回權訴訟,法院經審理認定貨物權屬清晰,判決管理人返還貨物,體現了管理人作為原告在物權保護中的積極作用。
(四)損害賠償訴訟
若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管理人可代表債務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在某科技企業破產案中,管理人發現債務人實際控制人通過虛構債務轉移資產,導致債務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遂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法院判決實際控制人賠償債務人損失,有效維護了債權人整體利益。
三、管理人作為原告的實務操作要點
(一)訴訟前的準備與審查
管理人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前,需進行充分的準備與審查:一是核實債務人財產狀況,確定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二是收集證據材料,如合同、發票、付款憑證等;三是評估訴訟風險,包括訴訟成本、勝訴可能性及執行難度等;四是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如提交債權人會議審議或報法院備案等。例如,在某重整企業破產案中,管理人擬提起對某擔保公司的追償權訴訟,事先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擔保合同效力進行評估,并提交債權人會議審議通過,確保了訴訟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二)訴訟過程中的策略制定
管理人作為原告參與訴訟時,需制定科學的訴訟策略:一是選擇合適的訴訟時機,避免因訴訟拖延影響破產程序推進;二是確定合理的訴訟請求,既保障債權人利益,又避免過度主張導致訴訟風險增加;三是積極應對被告的抗辯理由,如管轄權異議、訴訟時效抗辯等;四是加強與法院的溝通協調,及時了解訴訟進展,調整訴訟策略。例如,在某金融企業破產案中,管理人針對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及時提交證據證明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具有管轄權,最終法院駁回被告異議,確保了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
(三)訴訟后的執行與救濟
管理人作為原告取得勝訴判決后,需及時申請強制執行,確保判決得以履行。同時,需關注執行過程中的風險,如被執行人財產轉移、隱匿等。若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存在犯罪行為,管理人可依據《刑法》相關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實現刑事追責與民事救濟的雙重效果。例如,在某制造業企業破產案中,管理人取得勝訴判決后,發現被執行人通過虛構債務轉移資產,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追回了被轉移財產,有效維護了債權人利益。
四、管理人作為原告的法律風險與防范
(一)主體資格被質疑的風險
若管理人未依法被法院指定或相關文件存在瑕疵,可能導致其訴訟主體資格被否認。為防范此風險,管理人需確保指定程序合法合規,并妥善保管法院出具的指定管理人決定書等法律文書。
(二)訴訟行為被認定為越權的風險
若管理人未經債權人會議同意擅自提起訴訟或訴訟事項超出職責范圍,可能被法院認定為超越權限。為防范此風險,管理人需嚴格履行內部決策程序,確保訴訟行為符合債權人整體利益及法律規定。
(三)訴訟成本增加的風險
破產程序中的訴訟成本最終由破產財產承擔,若管理人濫用訴訟權利或訴訟策略不當,可能導致訴訟成本增加,損害債權人利益。為防范此風險,管理人需評估訴訟風險與收益,制定合理的訴訟策略,避免不必要的訴訟。
結語
破產管理人作為原告提起訴訟是維護債權人整體利益、推動破產程序順利進行的重要手段。然而,管理人需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確保訴訟主體資格合法、訴訟范圍適當、實務操作規范。未來,隨著《企業破產法》的修訂與完善,管理人作為原告的訴訟機制將更加成熟,為破產程序的公平、高效推進提供更堅實的法律保障。市場主體應充分認識管理人作為原告的訴訟價值,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共同推動破產制度的完善與發展。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關資訊
浩云動態RELATED
更多>>最新案例NEWS
更多>>
2023-11-27
一般請律師打官司要多少錢?2024-11-18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判決:法律原則與案例分析2024-10-25
遺產繼承紛爭:案例剖析與法律啟示2024-10-24
離婚財產分割中的遺產繼承權解析2024-08-06
工程合同糾紛法律解析案例:工程完工后對方以質量為由不付款2024-08-06
浩云律所助力企業破繭重生:成功代理廣告企業破產清算案